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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195号

195姚栋生与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栋生,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姚栋生,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36岁,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徐玉佳,该公司总经理。姚栋生申请执行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仲字第041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姚栋生申请执行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95号,执行依据:(2016)连仲字第0412号仲裁调解书]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进

审判员 张 迅

审判员 罗来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姚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