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76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
被
申请人:闫晓琳。财产保全担保人:苗迎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晓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按诉讼标的额2.5万元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苗迎阳提供其名下位于塔山中路-1-6号-二至六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20140975**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闫晓琳名下位于乳山市御宫华园16-4-710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11439。
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苗迎阳名下位于塔山中路-1-6号-二至六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20140975**号。以上两项,查封期限均为(自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