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90号原告博兴县庞家镇胡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瑞,主任。被告张学春,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张学孔,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兴县庞家镇胡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学春、张学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兴县庞家镇胡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兴县庞家镇胡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博兴县庞家镇胡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