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64号
原告:冯统进,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住恩平市,由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黄花兰,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统进与被告黄花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冯统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统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统进撤诉。本案受理费2329元,由原告冯统进负担。
审 判 员 姚伟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孔静仪
书 记 员 陈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