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478号
原告:杨文远,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杰,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杨文远诉被告张明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彭林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徐国伟、高选成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杨文远负担。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