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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478号

杨文远与张明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文远,张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478号

原告:杨文远,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杰,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杨文远诉被告张明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彭林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徐国伟、高选成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杨文远负担。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