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41号
原告:朱红兵,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三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武珞路378号未来公馆5A。
法定代表人:宋水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晓堃,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李培永,男,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胡向东,男,民族,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刘毅,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杨晓慧,女,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毛平阳,男,汉族,1947年11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毛德贵,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洁,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朱红兵诉被告武汉三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堃、李培永、胡向东、刘毅、杨晓慧、毛平阳、毛德贵、张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红兵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兵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姚紫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