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4541号

朱红兵与武汉三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红兵,武汉三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堃,李培永,胡向东,刘毅,杨晓慧,毛平阳,毛德贵,张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41号

原告:朱红兵,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三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武珞路378号未来公馆5A。

法定代表人:宋水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晓堃,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李培永,男,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胡向东,男,民族,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刘毅,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杨晓慧,女,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毛平阳,男,汉族,1947年11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毛德贵,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洁,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朱红兵诉被告武汉三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堃、李培永、胡向东、刘毅、杨晓慧、毛平阳、毛德贵、张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红兵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兵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姚紫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