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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462号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绍伟、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绍伟,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462号

申请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宏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夏绍伟,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

申请人:李萍,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夏绍伟、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绍伟、李萍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以其自有财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夏绍伟名下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号-1层[产权证号:衡房权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衡国用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夏绍伟名下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南堤401号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31㎡),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李萍名下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蒸水南路1幢3号私有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3.3㎡),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夏绍伟、李萍名下的位于衡阳县樟木乡衡岳村刘家组005幢等及土地[产权证号:蒸房权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蒸国用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水郴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人民陪审员  伍志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