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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958号

梁安全、孙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安全,孙磊,张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梁安全。

被执行人:孙磊。

被执行人:张爽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生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