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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387号

章柏根、申小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柏根,申小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章柏根,男,1957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申小弟,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章柏根与被执行人申小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4544.89元、诉讼费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3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