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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368号之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夏超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夏超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45-1号。代表人:章文牧,行长。

被执行人:夏超程,男,汉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夏超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上杭路50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桐土国用(2015)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893100元【详见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汇鑫(2016)(估)字第D0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4月18日10时至2017年04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故本院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5月16日10时至2017年05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案外人王忠胜(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44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夏超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县城上杭路50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桐土国用(2015)第XX号】归买受人王忠胜所有。

二、买受人王忠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晗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