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29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6号2单元201号。
负责人:张传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男。
被告:谭建平,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被告谭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