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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04号

葛俊茹、葛俊丽等与葛俊荣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葛俊茹,葛俊丽,葛俊荣,于颖,葛睿睿,葛某,葛俊英,葛金泉,葛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04号

原告:葛俊茹,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立,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俊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葛俊荣,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于颖,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葛睿睿,女,汉族,天津外国语学院在读学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葛某,男,汉族,小学在读,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葛俊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葛金泉,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葛立群,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葛俊茹、葛俊丽诉被告葛俊荣、于颖、葛睿睿、葛某、葛俊英、葛金泉、葛立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葛俊茹、葛俊丽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俊荣、于颖、葛睿睿、葛某、葛俊英、葛金泉、葛立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俊茹、葛俊丽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俊茹、葛俊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俊茹、葛俊丽负担。

审判员  卢玉岭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