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执恢97号

吴玉国与集安市热闹林场仲裁纠纷恢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玉国,集安市热闹林场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国,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集安人,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建立委*组。被执行人集安市热闹林场。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场长。申请执行人吴玉国与被执行人集安市热闹林场仲裁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所依据的集劳仲裁(2009)第3号裁决书,裁决中没有具体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玉国对集安市热闹林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建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