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刑更255号罪犯李克俭,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长安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三年九月五日至
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李克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五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俭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阳
审 判 员 段建纲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