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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738号

黄炳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炳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738号罪犯黄炳荣,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炳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黄炳荣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6日以(2012)浙台刑二终字2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某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汪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炳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黄炳荣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黄炳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提请意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炳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炳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炳荣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