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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342号

王强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34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强瑞,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强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索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晓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王强瑞醉酒后驾驶鲁BS31**号小型客车沿城阳区前阳村北侧东西向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该路对向行驶的纪某驾驶的鲁BF59**号小型客车刮擦,致两车损。经对被告人王强瑞的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强瑞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强瑞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强瑞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自愿赔偿纪某人民币2000元,纪某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强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