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05号
原告:冯明喜,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
法定代表人:余涛。
原告冯明喜与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原告冯明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明喜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喜撤回对被告重庆财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冯明喜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星
审 判 员 初攀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