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
被执行人:金贵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被执行人:吴迪,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金贵新、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金贵新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超同意被执行人金贵新先行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分期履行,并由案外人赵伟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王超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传发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耕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