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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金贵新、吴迪民间借贷纠纷2017黑1024执4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超,金贵新,吴迪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

被执行人:金贵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被执行人:吴迪,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金贵新、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金贵新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超同意被执行人金贵新先行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分期履行,并由案外人赵伟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王超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传发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耕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