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181号
申请人:韩冰。
被
申请人:郭继兴。
被
申请人: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韩冰诉被告郭继兴、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继兴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继兴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