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924号
原告:姜春霖,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赵云山,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姜春霖与被告赵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春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退还原告姜春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占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