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750号
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1栋5层7号。
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阳,男,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明,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超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