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69号原告葛某,女,1949年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许某,男,1944年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