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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669号

葛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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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69号原告葛某,女,1949年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许某,男,1944年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