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143号
原告:李某1,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李某2,男,1959年6月1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1960年8月6日出生。
被告:李某3,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原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张某、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曼宜
书记员 怀静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