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46号
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云路39号院2号楼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樊喜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恒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克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志兴,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区号。
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