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607号
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
负责人:龙伟华,系该公司经理。营业执照注册码:532724100005342。组织机构代码:59714066-2地址:景东县月牙湾佳园小区。委投诉送代理人:陈永丹,女,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有良,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景东彝族自治县麟川路22号8幢1单元601室,现住景东县。
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诉被告苏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宏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