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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72号

多运财、赵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多运财,赵建华,赵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72号申请执行人多运财,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赵保红,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多运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华、赵保红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5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