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189号
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元勋,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妍,住沧州市渤海新区。
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诉被告张秀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秀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秀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