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784号
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
负责人:杨经黎。
委托代理人:周书明,男,汉族,湄潭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李群,女,汉族,贵阳市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刘先贵,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刘先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玉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