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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陵执字第215号之十五

李万轩、宁津富豪家电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万轩,宁津富豪家电有限公司,宁津县凤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崔永军,德州市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陵执字第215号之十五申请人执行人李万轩,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宁津富豪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凤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永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第三人德州市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法定代表人彭俊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1)陵执字第215-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高立平名下建行德州支行邹里分理处账户55×××60存款454024.9元。第三人德州市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1)陵执字第215-1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高立平名下建行德州支行邹里分理处账户55×××60存款肆万壹仟陆佰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窦林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