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86号
申请执行人:汪国恒,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陶赖昭镇街道三委。
被执行人:臧莉,女,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号。
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恒与被执行人臧莉、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6执138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吉0106执恢129号。因申请执行人反映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该案,请求将该案指定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汪国恒与被执行人臧莉、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东宇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静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