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用、原件见电子卷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保111号申请执行人俞亚静,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证件号码130302197404152722,联系。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证件号码2307021968021012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冀0391民初1073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强履行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0.0元,但被执行人张国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金杯箱货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国强所有的车牌号金杯箱货1辆。
二、被执行人张国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国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国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田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