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3020号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代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代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20号

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355R,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156号1-15-7号。

负责人:靳文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廷会,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陈代群,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陈代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振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旷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