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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733号之一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铁华、张英英、张利平、张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铁华,高英英,张利平,张国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铁华,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英英,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利平,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勤,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铁华、高英英、张利平、张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由被执行人张铁华、高英英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5日起月利率按1.2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利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张国勤对被执行人张铁华、高英英提供担保物的价款不能受偿范围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40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执行人张国勤负担44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铁华、高英英因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被拆迁而有拆迁补偿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铁华、高英英因共同共有的房产拆迁而得到的拆迁补偿款。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