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6279号

付士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士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279号

原告:付士广,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7号。

主要

负责人:陈杰,经理。

原告付士���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付士广诉称,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079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事故发生地、保险车辆登记地及保险人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蓟州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子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