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金属拔丝厂。
法定代表人:韩希刚,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莱州市护舷厂。
负责人:李万忠,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金属拔丝厂、山东莱州市护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州市人民法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卫东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武尚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