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2733号

张立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思伟,张立平,弓英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33号申请执行人衡思伟,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张立平,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弓英杰,男,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衡思伟与张立平、弓英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立平、弓英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张立平、弓英杰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