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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870号

王双富与张本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王双富,张本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870号

原告:王双富,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

被告:张本琼,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原告王双富与被告张本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王双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王双富负担。

审判员  李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