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870号
原告:王双富,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
被告:张本琼,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原告王双富与被告张本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王双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王双富负担。
审判员 李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