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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52-1号

但召友申请执行李仲伦合伙协议纠纷5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但召友,李仲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但召友,男,汉族,1955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李仲伦,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人但召友申请执行李仲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仲伦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但召友、李仲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巫 岷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元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