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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741号

付丽与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丽,韩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41号

原告:付丽,女,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住项城市。

被告:韩虎,男,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付丽与被告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付丽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韩虎已向原告付丽偿还借款100000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付丽承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闫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