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41号
原告:付丽,女,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住项城市。
被告:韩虎,男,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付丽与被告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付丽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韩虎已向原告付丽偿还借款100000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付丽承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闫纪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