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勤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福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员工。
被告:程国安,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程国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