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090号
原告:李锋,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吴志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旭明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