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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090号

李锋与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锋,吴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090号

原告:李锋,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吴志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旭明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