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