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608号
原告:范海红,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任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玉清,女,汉族,1980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藤州市。
原告范海红与被告孙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范海红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范海红负担。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杜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