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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608号

范海红与孙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海红,孙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608号

原告:范海红,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任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玉清,女,汉族,1980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藤州市。

原告范海红与被告孙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范海红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范海红负担。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杜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