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188号
原告:李某1,女,生于2009年1月30日,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生于1976年12月23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贵,生于1951年12月7日,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洁,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云江,男,生于1986年1月27日,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住正安县城北门农机花园。
法定代表人:万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张云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吴承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