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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363号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国雨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国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波,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维林,职工。被执行人马国雨,男,汉族,39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国雨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