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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510号

XX瑞与梁子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瑞,梁子龙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XX瑞,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子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瑞与被执行人梁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72750元,执行费991.2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