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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7185号

侯建江与梅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侯建江,梅州日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7185号

原告:侯建江,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梅州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江与被告梅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建江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建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品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