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760号
原告:任善龙,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彭江路602号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盛育。
原告任善龙与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任善龙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善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善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任善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其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仪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