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特9号
申请人:宋修润,男,汉族。
申请人:邢长尿,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修润与邢长尿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邢长尿于2017年6月20日前向申请人宋修润赔偿损失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宋修润与邢长尿于2017年5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一八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