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908号
原告:陈吉龙,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刘丽男,女,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告:朱庆坤,女,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告:刘东生,男,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原告陈吉龙与被告刘丽男、朱庆坤、刘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