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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908号

陈吉龙与刘丽男、朱庆坤、刘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吉龙,刘丽,朱庆坤,刘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908号

原告:陈吉龙,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刘丽男,女,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告:朱庆坤,女,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告:刘东生,男,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原告陈吉龙与被告刘丽男、朱庆坤、刘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萍 微信公众号“”